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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栏目:案例分析
 
医院要解雇我,合理吗?
2009-02-19 08:17:54 来源:http://www.ldzc.com/law/alfx/224523.html 点击次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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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我在一医院上班签订五年合同,前半年是试用期,试用期过后我和医院签五年的合同。前两年轮转,医院也发奖金,但是和其他医生不一样,我们干的工作量被主任提成,我们就有医院发点固定奖金,而且没有达到科室以及医院的平均奖,这样合理吗?现在轮转结束,医院说我工作量少,想辞退我。医院没有规定我们多少任务,而且我们干的与他当初发给我们的任务来看,是远远超过,他有理由辞退我吗?如果我想找劳动仲裁机构仲裁,是不是医院说不要就不要?如果他辞退我我除了在签订合同时院方规定的违约金外,我可以提出赔赏吗?好像卫生部规定医生不能以工作量来衡量医生的行医,医院这种行为合理吗?

  而且医院说我工作量少是前半年的科室的事,那时我是新手,当时如果表现差,他可以不和我签订五年的劳动合同,因为合同是试用期满签的,他和我签订了合同应该说明不是这么回事,对吧。我在医院没有后台,现在原来我定的科又进新人了,而且在医院有关系,学历比我高。因为我是定过科的,现在那个科主任不接手,别的科主任也不好接手,医院要我在其他科找,其他科主任直接和我说了如果接手那么就和前面的科主人有矛。医院说如果没有科室接手就要辞退我,你说该怎么办?

  对了,还补充点,医院说要有科室接手还要我轮转三个月,也就是那很少的固定奖金,是不是有医院随便定呀!看了下面的案例,医院应该没有权利解聘我呀!

  根据《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》第19条规定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,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:(一)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,医疗期满后,不能从事原单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。(二)员工不能胜任工作,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,仍不能胜任工作的;(三)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,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。用人单位按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,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的,应当支付该员工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。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必须按上述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,否则即构成违法。

  超过试用期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

  [案情]:1999年10月8日,周某通过招工考试被录取为某市文化用品销售中心营业员,并签订了聘用合同,合同约定:“聘用期为3年,其中试用期从1999年10月10日开始,试用期内工资为每月400元”。2000年7月4日该销售中心又从社会公开招聘女营业员50名。7月7日,销售中心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聘包括周某在内的30名女营业员的合同。周某当天即到销售中心质问,人事部负责人告诉她当时招收的女营业员身高条件为165厘米以上,周某仅有162厘米是不能被录用的,但当时商场开业在即,怕一时招不齐合适的人员,商场才决定招周某为营业员。现在营业员已满,故要解聘周某。周某不服,申请劳动仲裁。仲裁委裁决双方劳动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;销售中心补发周某3个月工资差额共计600元。该销售中心不服,向法院提起诉讼。法院审理认为,销售中心超过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违法,判决驳回了原告销售中心的诉讼请求。

 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、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。本案关键涉及以下两个问题。

  第一,约定试用期但未约定具体期限的,应认定试用期为六个月。劳动法和劳动部有关规定,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中,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。《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》第11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订明试用期,试用期不超过三个月;对技术、业务有特别要求的,试用期可以延长,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”。因此,对未明确约定具体期限的,最多应推定为6个月的试用期,而非无限制地没有固定期限。六个月试用期后,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即形成稳固的劳动关系,用人单位在不具备法定条件下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。本案中的原被告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试用期的长短,最多只能够认为是6个月。而周某实际已经工作了9个月的时间,应认为周某的试用期在4月10日已经届满,原告销售中心在7月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,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。

  第二,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。在试用期内并不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因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选择和考察的期限,该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关系并不牢固。为平衡双方利益,避免用人单位滥用权利,劳动法第32条第一款规定,在试用期内,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。第25条第一款规定,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这里强调的是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。

  在本案中,在试用期内销售中心要举证证明周某不符合录用条件,才能解除与周某之间的劳动关系。但本案实际上在六个月的试用期内销售中心并未提出任何异议,一直在与周某履行劳动合同,因此超过试用期后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,则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

  解答:

  我在一医院上班签订五年合同,前半年是试用期,试用期过后我和医院签五年的合同。前两年轮转,医院也发奖金,但是和其他医生不一样,我们干的工作量被主任提成,我们就有医院发点固定奖金,而且没有达到科室以及医院的平均奖,这样合理吗?

  答:查查医院的奖金分配制度的有关规定,如果有相关规定,但是没有按照规定执行,则医院做法不合理。如果没有相关规定,则医院可自行决定奖金分配,虽然对你们不公平,但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。

  现在轮转结束,医院说我工作量少,想辞退我。医院没有规定我们多少任务,而且我们干的与他当初发给我们的任务来看,是远远超过,他有理由辞退我吗?

  答;医院没有规定任务量,则不能以此为由辞退你!

  如果我想找劳动仲裁机构仲裁,是不是医院说不要就不要?如果他辞退我我除了在签订合同时院方规定的违约金外,我可以提出赔赏吗?好像卫生部规定医生不能以工作量来衡量医生的行医,医院这种行为合理吗?

  答:你可要求支付违约金,同时要求医院支付经济补偿金、如医院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,你还可要求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。

  而且医院说我工作量少是前半年的科室的事,那时我是新手,当时如果表现差,他可以不和我签订五年的劳动合同,因为合同是试用期满签的,他和我签订了合同应该说明不是这么回事,对吧。我在医院没有后台,现在原来我定的科又进新人了,而且在医院有关系,学历比我高。因为我是定过科的,现在那个科主任不接手,别的科主任也不好接手,医院要我在其他科找,其他科主任直接和我说了如果接手那么就和前面的科主人有矛。医院说如果没有科室接手就要辞退我,你说该怎么办?

  答:如果医院辞退你,你可申请劳动仲裁。

 

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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